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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1389771-8-2015-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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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外匯資訊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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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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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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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特殊機構代碼賦碼申領簡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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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特殊機構是指目前不屬於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賦予正式組織機構代碼範圍的、確因辦理收支業務需要統一標識的申報機構,包括部分境內機構(軍隊、武警等),以及在境內銀行有收支業務的境外機構(包括香港、澳門、台灣的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機構)、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等。
特殊機構代碼是指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向特殊機構統一賦予的、僅供該機構在辦理國際收支申報時使用的專用代碼。該代碼不作為認可特殊機構為有效機構的證明。特殊機構代碼申領流程如下:
一、申領機構應當向銀行出具包含其準確、完整、規範名稱的有效證明。辦理涉外業務的銀行對首次辦理賬戶開立或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機構,需查驗其《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簡稱《代碼證》),並核驗其有效性。如果該機構無有效《代碼證》則按以下流程向所在地外匯局的特殊機構代碼管理部門提交申領請求:
(一)如果該機構無代碼證,但屬于軍隊、武警的境內機構、境外機構或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應當向銀行出具包含其準確、完整、規範名稱的有效證明。銀行審核確保機構名稱與開戶檔案資料中的名稱或預留印鑒一致,並永久留存該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檔案的複印件或電子掃描件。審核無誤後銀行填寫《特殊機構代碼申領表》(以下簡稱《申領表》),並將加蓋公章或業務章的《申領表》以及有效證明檔案的複印件或電子掃描件提交至所在地外匯局。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已經失效的境內機構、無組織機構代碼證且不屬于軍隊、武警的境內機構,除上述有效證明檔案外,還應填寫《特殊機構代碼申領協辦單》(以下簡稱《協辦表》),銀行填寫其中的“銀行填寫”欄,並由該機構自行填寫“機構填寫”欄後前往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辦理《代碼證》。經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核實,該機構屬於其賦碼範圍,則該機構應按規定申領組織機構代碼;如果不屬於其賦碼範圍,則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應於本工作日內填寫協辦單中的“代碼管理中心意見”欄,並通知該機構憑《協辦單》前往相應銀行辦理特殊機構代碼事宜。
二、外匯局代碼標準管理部門收到《申領表》及相關材料審核無誤後,於T+1個工作日內通過賦碼系統申領特殊機構代碼,並留存《申領表》、《協辦表》備查。外匯局分支機構收到《申領表》及相關材料審核無誤後,應另行填寫紙質《申領表》並加蓋本級公章或業務章後,直接上報至上級特殊機構代碼管理部門並留存《申領表》、《協辦表》備查。上級特殊機構代碼管理部門在收到《申領表》及相關材料審核無誤,後於T+1個工作日申領特殊機構代碼並留存收到的《申領表》備查。
三、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根據外匯局在賦碼系統提交的申領請求,通過賦碼系統自動查重後,即時賦予特殊機構代碼。外匯局收到特殊機構代碼後,於T+1個工作日內列印出《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銀行聯)》、《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特殊機構聯)》,加蓋業務公章並通知相應的銀行領取。
四、銀行收到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後,應在本工作日內通知申領機構領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特殊機構聯)》,同時留存《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銀行聯)》。
五、協辦單和申領表的留存期限為24個月。
六、對由特殊機構轉為符合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賦碼範圍的機構,應重新按照組織機構代碼的申領要求,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申領組織機構代碼。
(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