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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75926188-X-2024-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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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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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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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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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銀行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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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一、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四)《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令 2009年第6號)。
(五)《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
(六)《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3〕21號文印發)。
(七)《國家外匯管理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八)《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部分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相關條款及內容的通知》(匯發〔2018〕17號)。
(九)《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綜發〔2020〕89號文印發)。
(十)《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號)。
二、辦理對象
申請人為外國投資者新設境內銀行或對境內銀行開展併購的外資銀行。
三、辦理條件及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外國投資者投資境內銀行前期費用基本資訊登記
辦理條件:
1.申請人為對境內銀行進行直接投資(如新設、 併購等)的外國投資者或外資銀行籌備組,按規定在取得相應證照前, 需先行匯入籌建資金的,申請人在後續設立外資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基本資訊登記。
2.境內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基本資訊登記生效後,前期費用出資情況等登記資訊發生變化的, 申請人可到外匯局辦理變更操作。
3.設立外國銀行分行需匯入籌備資金的參照辦理。
提交資料:
1.《境內直接投資基本資訊登記業務申請表》(一)。
2.企業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稱自主申報相關係統申報並下載列印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因各省系統略有差異,本材料以實際名稱為準), 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
3.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擬匯入籌備資金的,還需提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籌備批准檔案或其他證明材料。
(二)外資銀行基本資訊登記新辦(新設)
辦理條件:
1.申請人為境內外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 中外合資銀行), 外國投資者通過新設、 併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資銀行,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應在取得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批覆檔案和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後,及時到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資銀行境內直接投資外匯基本資訊登記。
2.外國銀行分行、外國投資者參股的境內銀行參照辦理。
提交資料:
1.書面申請,並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資訊登記業務申請表》(一)。
2.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3.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投資新設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企業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
4.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還需提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或其他證明材料。
(二)外資銀行基本資訊登記新辦(併購)
辦理條件:
1.申請人為境內外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 中外合資銀行),外國投資者通過新設、併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資銀行,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應在取得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批覆檔案和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後,及時到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資銀行境內直接投資外匯基本資訊登記。
2.外國銀行分行、外國投資者參股的境內銀行參照辦理。
提交資料:
1.書面申請,並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資訊登記業務申請表》(一)。
2.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加蓋單位公章的複印件)。
3.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投資併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企業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
4.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還需提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或其他證明材料。
(四)外資銀行基本資訊登記變更(增資、減資、股權轉讓等資本變動事項的登記變更)
辦理條件:
1.申請人為境內外資銀行,如後續發生基礎資訊變更(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名稱、經營範圍、法人代表、地址、所在地外匯局遷移等)、投資資訊變更(包括但不限於註冊資本、出資方式、註冊幣種、投資者及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 合并分立等),經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按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並取得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後,應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基本資訊登記變更手續。
2.外國銀行分行、外國投資者參股的境內銀行參照辦理。
提交資料:
1.書面申請,並附 《境內直接投資基本資訊登記業務申請表》(一)和業務登記憑證。
2.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加蓋單位公章的複印件),按規定無需換髮營業執照的除外。
3.外國投資者以其境內合法所得在境內投資對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的,還應提交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如《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企業按規定無需提交的除外)。
4.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還需提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或其他證明材料。
(五)外資銀行基本資訊登記變更(除資本變動事項外的登記變更)
辦理條件:
1.申請人為境內外資銀行,如後續發生基礎資訊變更(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名稱、經營範圍、法人代表、地址、所在地外匯局遷移等)、投資資訊變更(包括但不限於註冊資本、出資方式、註冊幣種、投資者及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 合并分立等),經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按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並取得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後,應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基本資訊登記變更手續。
2.外國銀行分行、外國投資者參股的境內銀行參照辦理。
提交資料:
1.書面申請,並附業務登記憑證。
2.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加蓋單位公章的複印件),按規定無需換髮營業執照的除外。
(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基本資訊登記及變更(2025年 1月1日前適用)
辦理條件:
1.申請人為境內外資銀行,如後續發生基礎資訊變更(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名稱、經營範圍、法人代表、地址、所在地外匯局遷移等)、投資資訊變更(包括但不限於註冊資本、出資方式、註冊幣種、投資者及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 合并分立等),經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按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並取得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後,應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基本資訊登記變更手續。
2.外國銀行分行、外國投資者參股的境內銀行參照辦理。
提交資料:
1.書面申請,並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資訊登記業務申請表》(一)和業務登記憑證。
2.相關主管部門批覆或備案檔案(主管部門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項批覆檔案的,需提交企業合作合同及企業最高權力機關出具的關於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決議)。
(七)外資銀行基本資訊登記註銷
辦理條件:
1.申請人為境內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因解散、破產、被撤銷、合并分立等原因註銷的,原則上應在發布清算公告期結束後,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註銷前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基本資訊登記註銷手續。
2.已完成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註銷但尚未銷毀企業公章的,可正常辦理基本資訊登記註銷,申請辦理基本資訊登記註銷時已銷毀企業公章的,應以全體股東名義或委派其中一名法人股東(受託股東)辦理基本資訊登記註銷。
3.申請人因外國投資者減資、轉股、先行回收投資、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等撤資行為轉為內資銀行的,應在領取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以及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批覆檔案之後,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基本資訊登記變更手續,無需辦理基本資訊登記註銷。
4.外國銀行分行、外國投資者參股的境內銀行參照辦理。
提交資料:
1.書面申請,並附《境內直接投資基本資訊登記業務申請表》(一)和業務登記憑證。
2.尚未完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司登記註銷的,提交依《公司法》、《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清算公告,並提供已將企業債權債務清算完結,以及不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抵押等情形的承諾書,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公告(證明檔案),或人民法院判決公司解散的有關證明檔案;已完成公司登記註銷的,提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准予註銷登記通知書》。
3.註銷稅務登記證明,無需辦理的除外。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審計報告(因吸收合并辦理註銷的或無清算所得的無需提供),或經人民法院裁決的清算結果。
四、辦理流程
(一) 申請人提交申請;
(二) 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 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四)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補正
材料,並出具《行政審批補正材料通知書》;根據申請材料及補正情況,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按程序進行審核;
(五)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相關業務辦理憑證(包括業務登記憑證、核准檔案、備案確認等)。
五、辦理時限
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六、發放證照情況
出具相關業務登記憑證。
七、收費依據、標準
不收費。
八、辦理地點、時間及聯繫方式
辦理地點:重慶市主城區(巴南區除外)企業的以下業務均在重慶市渝北區紅錦大道56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一號樓3樓;其他區縣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所屬地外匯局辦理。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聯繫方式:023-67677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