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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298631-X-2026-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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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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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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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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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最高檢行政檢察廳、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負責人 就理解適用《外匯領域行刑反向銜接工作指引》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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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十五五”規劃綱要提出,要推進通關、稅務、外匯等監管創新。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雙向銜接制度”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健全外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反向銜接工作機制,依法懲治外匯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外匯市場秩序和經濟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印發《外匯領域行刑反向銜接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近日,最高檢行政檢察廳負責人、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負責人就《指引》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以及下一步工作計劃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問,最高檢、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出台《指引》的背景和主要考慮是什麼?
最高檢行政檢察廳負責人:制定出台《指引》,主要基於以下三方面背景和考慮。
第一,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雙向銜接機制建設。《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健全檢察機關對決定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制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雙向銜接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等法律規定,為檢察機關對不起訴案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主管機關處理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出台《指引》,就是把黨中央的部署要求和相關法律規定轉化為可操作、可落地的具體工作規範。
第二,推動外匯領域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無縫、有效”對接。近年來,檢察機關與外匯管理部門密切協作,辦理了一批非法買賣外匯、逃匯、騙購外匯等違法犯罪案件,有力維護了外匯市場秩序。但實踐中,部分案件在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反向銜接過程中,遇到移送機制不健全、處罰要件不統一、管轄銜接不順暢等問題,亟待健全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機制,將實踐中的共識固化成制度規範,進一步預防、糾正和懲罰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總結固化實踐經驗、統一執法司法尺度。2023年以來,各地檢察機關與外匯管理部門積極探索,在管轄協商、證據移交、資訊共用、聯席會議等方面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做法。2025年5月,最高檢、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6件外匯領域行刑反向銜接典型案例,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重點難點問題明確了辦案規則。在此基礎上,兩部門深入調研、廣泛徵求各級檢察機關、外匯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專家學者意見,共同研究起草了《指引》,力求為一線辦案提供清晰、統一、可執行的操作指引,形成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治理閉環。
問:《指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重點破解了哪些實踐難點?
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負責人:《指引》共18條,涵蓋外匯領域行刑反向銜接全部流程,重點圍繞移送條件、管轄銜接、證據移送和轉化、案件處理反饋、長效機制建立等實踐中關注的問題作出指導。具體包括:
一是明確案件移送條件。《指引》規定,人民檢察院向外匯管理部門移送反向銜接案件,原則上應符合被不起訴人主體適格、相關外匯違法行為有明確處罰對象、刑事案件的在案證據足以證明被不起訴人實施了外匯違法行為、有行政處罰依據、未超過行政處罰追責時效、未因同一行為已受到外匯行政處罰等條件。
二是明確管轄權處理規則。針對此前反向銜接案件遇到的跨地域、跨層級等管轄難點,《指引》明確指定管轄、級別管轄規則,以及難以確定管轄權的,兩部門如何對接申請指定管轄等。
三是明確證據移送及審查轉化規則。《指引》明確,人民檢察院移送行刑反向銜接案件,除制發《檢察意見書》以外,還應隨案移送不起訴決定書、證據材料及清單、被不起訴人配合行政執法工作告知書等相關材料,相關刑事證據材料可在行政處罰中轉化使用。
四是明確案件處理方式及結果反饋。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相應處理決定,並在自收到《檢察意見書》之日起九十日內,將處理結果或者辦理情況書面回複人民檢察院。
五是建立長效協作機制。在確立協同高效原則的基礎上,《指引》還明確人民檢察院與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資訊共用、案件會商、聯席會議、同堂培訓等協作機制,加強溝通聯絡。
問:下一步,最高檢、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如何抓好外匯領域行刑反向銜接工作?
最高檢行政檢察廳負責人: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下一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外匯管理局將以落實《指引》為抓手,重點從三個方面抓好外匯領域行刑反向銜接工作。
一是抓學習貫徹,推動《指引》落地見效。最高檢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聯合部署,組織各級檢察機關行政檢察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檢查執法力量開展專題培訓,準確理解和把握《指引》確立的規則和程序,確保一線辦案人員會用、用好。同時,通過擇機發布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以案警示,向社會釋放“違法必追責”的鮮明訊號,為維護外匯市場健康秩序和國家金融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是緊盯辦案質效,嚴格把握“可處罰性”。檢察機關將繼續聚焦非法買賣外匯、逃匯、騙購外匯等重點領域,對不起訴案件要嚴格把握“可處罰性”,依法及時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案件。外匯管理部門要依法、全面、及時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檢察機關。雙方將以辦案數據為基礎,及時通報反向銜接案件辦理情況,堅決防止“一移了之”“當罰不罰”,形成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治理閉環。
三是深化機制協同,凝聚執法司法合力。鼓勵各地檢察機關與外匯管理部門建立常態化聯席會議、資訊通報和聯合督辦等對口銜接機制,確保案件移得出、接得住、辦得下。針對跨境對敲、以虛擬貨幣為媒介實現本外幣兌換等新型違法形態,加強聯合研判,及時研究解決法律適用、證據標準、處罰裁量中的共性問題,明確適用規則,統一執法司法尺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