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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征集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26116日至216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经合并归类,共收到有效意见建议8条。经充分研究论证,多数意见建议已经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后续配套出台针对国内外汇贷款的业务指引或实施细则、监管问答指南等,指导银行规范内部流程。

采纳情况:已采纳。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充分调研政策效果、收集银企意见的基础上,视情择机发布政策问答,对涉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具体操作的问题予以明确。

二、建议明确贷款人为财务公司的开户原则,即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人为财务公司的,允许借款人在财务公司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在《通知》第三条增加贷款人为财务公司的,可以在财务公司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相关表述。

三、建议保留国内外汇贷款还款资金进入专户的时间不得提前超过5个工作日的要求。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在《通知》第五条增加还款资金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表述。

四、建议区分购汇偿还要求,不要求所有外汇贷款均需优先以自有外汇偿还。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将第八条调整为借款人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可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购汇经办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应优先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资金或自有外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其他外汇资金的,可购汇偿还

五、建议进一步明确出口背景定义范围。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在《通知》第四条增加本通知所称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是指我国居民向非居民出口货物或服务而发生的交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机构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发生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贸易,借款人作为基于前述贸易的销售方时,视同具有货物出口背景表述。

六、建议具有货物或者服务进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可选择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采纳情况:未采纳。《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主要为便利相关外汇贷款结汇使用。具有货物或者服务进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可按规定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此外,涉及文字修改、明确管理要求的意见已充分吸收。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通知》实施工作,督促相关主体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发挥国内外汇贷款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