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29条意见建议。经充分研究论证,多数意见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合格投资者办理登记所需承诺函的内容要素或提供承诺函模板。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将承诺函内容限定为承诺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
二、建议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涵盖支付托管费等费用。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将“支付托管费”纳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
三、建议明确合格投资者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所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将合格投资者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账户的规定从第十一条调整至第十九条,明确该类账户收支范围。
四、建议明确合格投资者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时的相关备案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第二十条增加对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结售汇的备案要求,统一即期结售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备案安排,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模式的实践情况保持一致。
五、建议优化外汇风险管理要求,将人民币存款也纳入外汇风险敞口范围。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考虑到人民币资产对境外投资者而言均存在汇率风险,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外汇风险敞口定义中“不含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类资产”的表述。
六、建议进一步明确不同外汇风险管理方式,相关金融机构所需履行统计义务。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在第二十六条中,进一步分情况明确相关统计数据报送要求。
此外,涉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的文字修改建议,我们已充分吸收。关于业务操作层面相关建议,如允许存量合格投资者补充提交有关遵守税收法规的承诺函、对不同类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予以有效区分、允许合格投资者与非托管人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交易“资金不落地划转”、明确合格投资者外汇衍生品敞口的调整时限等,也予以采纳,拟在后续配套政策问答中明确。另有部分涉及尽职免责等政策理解类和政策咨询类问题,我们将通过加强政策宣传与法规培训进行解释和沟通。
感谢社会各界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扎实推动境内金融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