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行政复议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以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zspxm@mail.safe.gov.cn。
二、以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南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邮编:100033)。
三、将意见传真至:010-6840243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1日。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