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汇综发〔2020〕9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代码赋码服务线上办理功能上线的通知》(汇综发〔2021〕74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4〕16号)进行修订整合,形成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plan@mail.safe.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外汇代码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外汇代码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10—6840271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