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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相关规定管理对象已经消失,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删除或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详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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