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1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13家机构的意见建议60条,经充分研究论证,意见基本上均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发债专户开户数量以及多笔/期发行可共用一个发债专户。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发债专户无数量限制,且多笔/期发行也可共用一个发债专户。
二、建议删除主承销商办理外汇登记和银行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登记两项时间限制。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删除上述两项时间限制。
三、建议将“发债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利息”以及“境内企业投资项下分红等”列入发债专户收支范围。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在发债专户收支范围增加上述两项收入和支出。
四、建议明确已不在存续期内的债券是否也需补登记。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明确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办理补登记。
五、建议不要求在首次登记时填写所有发行计划,而是实际发行完成后报送相关信息。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明确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境内主承销商报送更新后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
六、建议明确熊猫债留存境内使用如何办理登记。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在政策问答中明确办理外债登记的相关要求。
此外,还有部分意见涉及《通知》文字修订内容,我们已充分吸收。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通知》的实施工作,切实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