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文印发),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bopstat2@mail.safe.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编:100033)
3.将意见传真至:010-6840231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
附件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