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于2021年7月7日至8月6日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34条,绝大多数已吸收采纳。意见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建议明确“外汇市场”中“交易平台”定义。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在《指引》中完善表述“外汇市场是指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等依法设立的境内有组织交易平台进行人民币对外汇交易的市场。”
二、建议单列“市场主体”定义,增加对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的界定。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在《指引》中单列,并增加“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等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表述。
三、建议完善和明确交易管理章节中关于“意向价格”“客户某项产品申请”等表述。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将《指引》中“向客户明示其报价是可成交价格还是意向价格”修改为“向客户报价应明示是可成交价格还是指示性价格”,将“拒绝客户某项产品申请应有充分理由”修改为“拒绝客户指令或订单应有充分理由”。
四、建议明确原利益冲突条款中的“私人关系”。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将《指引》中相关条款修改为“工作人员与客户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共同利益关系”。
五、建议将信息交流渠道条款中“市场参与者交流信息交流一般应采用符合自律机制相关规定的交流方式……”表述修改为“外汇市场交易的相关的信息一般应……”,原条款界定交流信息的范围太宽泛。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在《指引》中修改“市场参与者交流信息……”表述,界定范围缩小为“外汇市场交易信息”。
六、建议提供相关培训并提供中英双语版本。
采纳情况:已采纳。《指引》正式发布后,将对外发布英语版本,之后将对市场机构开展培训和解读工作。
七、建议在第三章信息管理增加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加强信息数据安全管理相关条款。
采纳情况:未采纳。《指引》重点规范机构的市场行为,对于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加强信息数据安全,宜由金融基础设施相关规定统一规范。
八、建议将信息记录条款中“保存期限不短于五年”改为与《中国外汇市场准则》口径“至少十二个月”一致。
采纳情况:未采纳。信息记录主要以电子形式储存,且已规定交易中心可协助市场参与者提供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达成的相关交易记录和交易信息记录。保存期限适当延长有利于后续监管,且不会对市场参与者造成较大负担。
其他意见主要涉及文字表述和顺序调整等,我们已充分吸收。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指引》的发布与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