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汇综发〔2008〕1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93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11〕131号),形成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plan@mail.safe.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邮政编码:100048)
3.传真:010—6840232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