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于2020年7月24日至8月7日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10条,绝大多数已吸收采纳。意见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原特殊退汇业务相关表述“A类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或B、C类企业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提交书面申请……”,存在歧义,建议修改。
采纳情况:已采纳。相关条款修改为“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对于A类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或B、C类企业:提交书面申请……”。
二、建议将服务贸易预付款填写的付款类型修改为“预付款”。
采纳情况:已采纳。相关表述已修改。
三、对服务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内容“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还需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建议包含40号公告中免于提交的情况。
采纳情况:已采纳。相关条款修改为“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银行还需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税务部门免予备案的除外”。
四、建议明确“被风险提示个人”与“被纳入‘关注名单’个人”在银行业务流程上的区别。
采纳情况:已采纳。对《指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分别明确两类个人办理业务时的银行业务流程。
五、建议明确代理见证开户业务“实际居住三个月”要求。
采纳情况:已采纳。相关表述修改为“连续居住三个月”。
六、个人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向银行提供的材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不应为并列关系,择其一即可。
采纳情况:已采纳。相关条款修改为“……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或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七、建议携带现钞入境有关规定中,增加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的申报限额要求。
采纳情况:已采纳。相关条款明确“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第二次及以上入境,不论携带外币现钞的金额大小,均应向海关书面申报。”
八、建议明确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之间凭指令划转是否只限于同性质账户之间。
采纳情况:已采纳。相关条款明确“保险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同性质外汇账户,在境内可以凭付款指令在银行直接划转保险项下外汇资金。”
九、考虑到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盈利性机构捐赠业务是由银行直接办理,建议对审核材料的兜底条款改为由银行根据自身展业履职要求提出其他所需材料。
采纳情况:已采纳。将相关条款“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修改为“……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建议取消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精简外汇账户数据量,优化外汇账户管理资源。
采纳情况:未采纳。前期调研中,有企业表示,由于部分特殊贸易收支业务较为复杂,保留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便于企业资金管理。目前,由企业自主决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更能满足不同企业的实际需求。
十一、建议明确服务贸易收支单证审核要求。
采纳情况:未采纳。一是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多元化发展,《指引》对贸易收支业务,不再以列举方式规定银行单证审核的具体种类,而由银行根据展业原则自主决定,从而避免因单证种类问题影响企业真实合规贸易资金的结算。二是考虑到“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改革方向,引导银行真实性审核逐步从单证表面审核向实质合规审核转变,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将进一步提升其展业能力及合规经营水平。
其余意见主要涉及文字表述调整和对政策理解的疑问,我们已充分吸收并逐一沟通解释。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指引》的发布与实施工作,进一步提升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