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办理,提升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于2020年9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感谢提出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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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