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19年11月14日至11月24日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38条,绝大多数已采纳吸收。说明如下:
一、建议允许境内证券公司参与提供外汇对冲服务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通知》发文中明确境外投资者可以“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建议境外银行发行的产品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采纳情况:已采纳。因涉及具体操作细节问题,将在《通知》的后续政策问答中解释。
三、建议通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套保的,近端结售汇可以与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境内银行办理
采纳情况:已采纳。因涉及具体操作细节问题,将在《通知》的后续政策问答中解释。
四、建议明确3家境内金融机构名单可由结算代理行统一向交易中心备案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通知》发文中明确“境外投资者选择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的,应与不超过3家境内金融机构交易,并自行或通过结算代理行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五、建议细化外汇衍生品敞口的5个工作日调整要求
采纳情况:已采纳。在《通知》发文中明确“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五个工作日内或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
六、建议明确主经纪的具体含义、协议版本和费用问题
采纳情况:已采纳。后续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配套公布主经纪业务的具体操作规则。
七、建议明确境内银行是否承担实需审核责任及明确境外投资者实需承诺模板等问题
采纳情况:已采纳。因涉及具体操作细节问题,将在《通知》的后续政策问答中解释。
八、建议取消3家境内金融机构数量限制
采纳情况:未采纳。3家满足大多数投资者多家询价需要。
九、建议允许境外银行提供对冲服务并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采纳情况:未采纳。涉及外汇市场对外开放问题,将统筹安排。
剩余意见主要是“债券通”外汇对冲、境外央行类机构债券投资外汇对冲、债券投资管理等问题,不直接涉及《通知》内容。
下一步,外汇局将做好《通知》发布实施及相关配套工作,便利境外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风险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