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开展符合规定的境内证券投资。为落实取消投资额度限制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进行资金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jiang-zhe@mail.safe.gov.cn
hbhz@pbc.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资本市场处632室(邮政编码:100048)或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6A04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货币合作处(邮政编码:100032);
传真:010-68402349
010-6601646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
附件1: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