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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外汇管理业务的政策问答

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企业近期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和企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宽了银企准入条件。

据此,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时,银行可按照汇发〔201625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3.问: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可否审核电子单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明确规定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因此,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视自身对电子单证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审核的专业能力,自主选择审核单证的形式。

4.问:银行是否可为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规定,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据此,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可在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5.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