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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
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便利企业、个人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修改的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