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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证券投资
(已修改)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

为规范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


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第19号,以下内容已经被修改:将第十条修改为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互认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香港(内地)基金因香港(内地)持有人净赎回,导致该基金内地(香港)持有人资产规模占该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超过互认基金管理规定比例的,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停止该基金内地(香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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