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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综合
(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上线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便利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优化个人外汇业务的统计监测,降低银行的合规经营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将于  201611  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现就新系统上线准备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利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新系统提供页面登录和联机接口两种使用模式。银行可通过页面登录模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也可通过联机接口模式实现银行业务系统与外汇局新系统的直接对接,对个人结售汇业务实现一次录入。  

二、新系统正式上线后,各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通过联机接口模式与外汇局新系统对接;柜台个人结售汇业务可选择联机接口模式或者页面登录模式。届时接口程序未经外汇局验收通过的银行,不得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三、新系统试运行分为页面登录模式及联机接口模式两个阶段。20159月至10月,外汇局选择部分银行开展新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试运行阶段采取新旧系统并行模式,银行通过旧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通过页面登录模式在新系统中完成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  

11月至12月,开展新系统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采用联机接口模式的银行应在  20151031    完成接口程序开发并经外汇局验收通过。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阶段,银行仍需通过旧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通过联机接口模式在新系统中完成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  

四、系统验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总局负责全国性银行总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验收,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辖内银行总行及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准予接入新系统。验收标准规范可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五、申请使用联机接口模式的银行应根据《银行联机接口技术方案》、《银行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系统接入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为便于银行开展接口开发联调工作,外汇局将于20156月开始对银行提供新系统接口联调测试环境。  

六、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上线准备工作,参照对全国性银行总行的要求执行。  

七、各银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妥善安排新系统接口程序开发、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接入等上线准备工作,并于2015630日前报送《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见附件)。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总行及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并于2015710日前  将辖内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汇总报送外汇局总局。  

业务联系电话: 010-68402673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674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518  


附件1: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