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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按照最新国际标准公布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15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增公布中国货物贸易月度数据,与服务贸易共同组成完整的国际收支口径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且编制原则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转换为《国际收支与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与之前相比,第六版口径有三项主要变化:一是加工贸易从货物贸易调整至服务贸易;二是转手买卖从服务贸易调整至货物贸易;三是新版表式中借方用负值表示,服务贸易分类和细项名称略有调整。此外,月度服务贸易历史数据不再追溯调整。

按人民币计价,2015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2,949亿元,支出10,315亿元,顺差2,633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1,737亿元,支出8,066亿元,顺差3,670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12亿元,支出2,249亿元,逆差1,037亿元。

按美元计价,2015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113亿美元,支出1,684亿美元,顺差43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916亿美元,支出1,316亿美元,顺差599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8亿美元,支出367亿美元,逆差169亿美元。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按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人民币元

 项目

2015.1

2015.1-1累计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633

2,633

   贷方

12,949

12,949

   借方

-10,315

-10,315

  货物贸易差额

3,670

3,670

  贷方

11,737

11,737

  借方

-8,066

-8,066

  服务贸易差额

-1,037

-1,037

  贷方

1,212

1,212

  借方

-2,249

-2,249

 1.加工服务差额

112

112

  贷方

113

113

  借方

-1

-1

 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1

11

  贷方

15

15

  借方

-4

-4

 3.运输差额

-229

-229

  贷方

198

198

  借方

-427

-427

 4.旅行差额

-967

-967

  贷方

280

280

  借方

-1,246

-1,246

 5.建设差额

30

30

  贷方

101

101

  借方

-71

-71

 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5

-15

  贷方

19

19

  借方

-34

-34

 7.金融服务差额

-116

-116

  贷方

16

16

  借方

-132

-132

 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64

-64

  贷方

15

15

  借方

-79

-79

 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52

52

  贷方

102

102

  借方

-50

-50

 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60

160

  贷方

345

345

  借方

-185

-185

 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6

-6

  贷方

3

3

  借方

-9

-9

 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6

-6

  贷方

5

5

  借方

-10

-10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3.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4. 本表货物贸易与海关公布的进出口数据的差异主要是:①统计原则不同,海关进出口数据按照进出关境原则进行统计,本表货物贸易按照所有权转移原则进行统计;②海关出口数据按照离岸价格统计,进口按照到岸价格统计,本表货物贸易贷方和借方均按照离岸价格统计;③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包含离岸转手买卖(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网络购物、查获走私等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项目,不含来料出料加工等。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按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5.1

2015.1-1累计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430

430

   贷方

2,113

2,113

   借方

-1,684

-1,684

  货物贸易差额

599

599

  贷方

1,916

1,916

  借方

-1,316

-1,316

  服务贸易差额

-169

-169

  贷方

198

198

  借方

-367

-367

 1.加工服务差额

18

18

  贷方

18

18

  借方

-0

-0

 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

2

  贷方

2

2

  借方

-1

-1

 3.运输差额

-37

-37

  贷方

32

32

  借方

-70

-70

 4.旅行差额

-158

-158

  贷方

46

46

  借方

-203

-203

 5.建设差额

5

5

  贷方

17

17

  借方

-12

-12

 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

-2

  贷方

3

3

  借方

-6

-6

 7.金融服务差额

-19

-19

  贷方

3

3

  借方

-22

-22

 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0

-10

  贷方

2

2

  借方

-13

-13

 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9

9

  贷方

17

17

  借方

-8

-8

 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6

26

  贷方

56

56

  借方

-30

-30

 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

-1

  贷方

1

1

  借方

-2

-2

 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

-1

  贷方

1

1

  借方

-2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3. 本表货物贸易与海关公布的进出口数据的差异主要是:①统计原则不同,海关进出口数据按照进出关境原则进行统计,本表货物贸易按照所有权转移原则进行统计;②海关出口数据按照离岸价格统计,进口按照到岸价格统计,本表货物贸易贷方和借方均按照离岸价格统计;③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包含离岸转手买卖(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网络购物、查获走私等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项目,不含来料出料加工等。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贷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货物贸易:指一般商品的进出口、非货币黄金以及转手买卖所涉及的货物。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2.1加工服务:指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为非居民所拥有的货物提供的维护和维修工作。

2.3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4旅行:在旅行期间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向在我国境内旅行的非居民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的支出。

2.5建设服务:指我国企业为非居民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为我国居民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2.7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以及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包括研究和开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等。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服务的接受者在其经济体内接受非居民所提供的文化娱乐服务。该项包括文化、娱乐、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涉外交易。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