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登记时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2.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3.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
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及股权激励类型等)。
4.参与公司(含境内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5.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重大变更事项的描述)。
2.原《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3.最新填写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4.变更事项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5.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