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需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所有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所有参与成员的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其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所有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
3.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
5.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6.财务公司和参与成员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