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在中央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首次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备并加盖公章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2.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核准文件复印件(集团内成员公司另需提交中央企业的授权文件正本及复印件)。
3.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额度核定文件复印件(集团内成员公司另需提交中央企业的额度分配文件正本及复印件)。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外汇登记,确认企业对外付汇额度信息,并向企业出具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变更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登记书面申请。
2.外汇局原出具的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3.中央企业提交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额度核定文件复印件;集团内成员公司提交中央企业关于集团内成员公司额度分配的文件正本及复印件)。
4.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