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审核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
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
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主要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