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取消境内机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并取消所有形式的数量控制。
2.取消大部分资格条件限制。除个别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资性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
3.个人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参照非银行机构管理。
4.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方式。利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内保外贷数据采集功能,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统计。
5.取消担保履约核准。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