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印发)第十六条第一句修改为“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将第十七条第一句修改为“托管人有下列行为的,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