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外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12]153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2012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国发[2013]1号),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以下简称收支司)、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初评推荐并经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委员会审核和公示,收支司和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决定授予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处等100家单位“2012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陈杰等200名同志“2012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见附件,排名不分先后)。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外资外汇指定银行应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