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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落实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工作
    日前,为积极落实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RQFII机构”)境内证券投资试点相关工作,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76号令)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5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评审会,对RQFII机构境内证券投资额度分配等事项进行了评审。会议讨论通过了RQFII机构境内证券投资额度分配的基本原则,即基金系RQFII机构与证券系RQFII机构大致平均分配,相对控制私募产品规模。此次共批准10家由托管银行转报、已经完整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RQFII机构投资额度107亿元人民币(见附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及时受理获得资格的RQFII机构提交的投资额度申请,并按照统一的规则和程序审批。(完)

附表:  

序号

RQFII机构名称

获批额度

(亿元人民币)

1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

2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12

3

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

4

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

5

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11

6

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11

7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11

8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11

9

申银万国(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9

10

安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9

总计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