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所涉收付款业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交易有关外汇业务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银行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收款手续时,可根据境内机构需求,按规定审核真实性材料后,为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或开立“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保留此项外汇收入。二是环境交易所、排放权交易所、林权交易所等境内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可在银行开立“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用于收入意向受让方存入的交易保证金、拟缴纳的交易佣金及税费,支出交易不成功时应退意向受让方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成功后划转给卖方的保证金价款、交易所扣收的佣金及税费。三是明确材料审核、信息报送、基本信息登记、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有关要求。
《通知》的发布对于促进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便利化、促进低碳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