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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