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基本情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经批准汇入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专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本金、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购汇汇出的一种资本市场开放模式。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制度在我国开始实施。 自2003年6月首家QFII进入我国以来,QFII试点工作稳步推进。QFII制度的实施,在引入先进的投资理念、培育机构投资者、推进市场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基本情况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经监管部门批准在一定额度内,通过专用账户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种开放模式。2006年4月,经批准QDII制度正式启动。目前QDII包括三类机构业务,即: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保险资金境外运用业务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境外证券投资业务。 QDII制度的实施,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外投资的渠道,与QFII制度配合,共同发挥了调节资金双向流动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有助于改变目前我国海外金融资产中官方储备占主体的格局。截至2008年底,在我国2万多亿美元的海外金融资产中,外汇储备资产约占四分之三,而同期日本官方储备占海外金融资产比例仅为20%左右。QDII制度实施,将逐步提高民间持有海外金融资产的比例。 3、目前QFII、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及资金汇出入情况如何? 截至2009年8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批准76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共计153.20亿美元,QFII机构累计汇入资金138.46亿美元。 截至2009年8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批准56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559.51亿美元,QDII资金净汇出资金287.11亿美元。其中,批准12家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335.65亿美元,证券类QDII资金净汇出资金144.95亿美元。 4、如何把握QFII投资额度的审批原则? QFII制度主要是鼓励境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因此,在额度审批上,我们优先考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和货币管理当局等类型机构投资者的申请。QFII试点初期,由于准入的门槛相对较高,申请成为QFII的机构一般规模较大,信誉较好,为保证QFII资金的稳定性,我们对这些机构投资额度给予了适当倾斜。之后,QFII额度审批基本均衡,主要根据QFII机构的资产规模、资产配置状况、投资管理能力、既往投资表现等审批QFII投资额度。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较2002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有何改进?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内容共6章27条,主要包括总则、投资额度管理、账户管理、汇兑管理、统计与监督管理和附则。《规定》较2002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有以下几点改进:一是将单家QFII机构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提高到10亿美元;二是允许QFII机构开立不同性质和类型的资金账户;三是将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四是明确开放式中国基金管理原则,并在账户开立、锁定期管理、资金汇兑、申购赎回等环节给予了便利。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共12条,包括投资额度管理、外汇账户管理、资金汇兑管理以及统计监测等内容。《通知》内容一是简化了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缩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明确了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余额管理原则。同时,规定取得投资额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投资于监管部门许可的各类境外证券投资产品。此外,为防止证券经营机构占有投资额度而不使用,《通知》还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调减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的投资额度。 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对已经获得额度的机构如何适用? 对于原已获得额度的QFII机构,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分别开立账户的申请以满足区分不同性质的资金来源的要求。对《规定》出台前已发生转让、转卖额度行为的QFII机构,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自《规定》颁布之日起,必须停止转让、转卖额度的行为。 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合格机构投资者后续监管有哪些要求? 《规定》和《通知》进一步强化了统计监测和后续监管,主要包括:一是完善了相关报表制度,充实了报表信息;二是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及其托管人的报备职责;三是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及其托管人应履行的国际收支申报义务;四是明确了相关处罚原则和依据;五是增加了所在地外汇分局日常监管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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