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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经商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定清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