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企业贸易资金的使用,加强对贸易外汇真实性管理的有效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按分类管理、主体监管的原则,对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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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严格审核其办理收汇和结汇等业务。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保持较快发展,贸易外汇收支也日趋频繁。总体上看,贸易外汇收支形势与对外贸易的实际发展基本保持一致,但也有个别企业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采取预收货款形式进行变相融资和投机活动。去年以来,外汇局加强了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的跟踪和检查,取得了一些效果。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动异常企业的监管,同时进一步便利合法经营企业的外汇收支活动,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外汇局决定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在加强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监管有效性的同时,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通知》规定,凡属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可直接按规定办理贸易项下收汇和结汇。对于那些年度内贸易收汇与应收汇总额相差10%以上,或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记录等情况的,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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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须经严格审核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但对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收汇单位,以及一年内贸易收汇与同期应收汇的差额绝对额较小的单位,可适当放宽有关标准。初步测算,按此分类方法,全国平均约有95%以上的企业将因此而进一步获得便利。
《通知》加强了对贸易收汇的退汇管理,尤其是对汇入后又退回的款项,要求收汇单位向外汇局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出具的关于该笔收汇是否已结汇情况的书面证明,切断不明资金流入套利后回收的渠道。
《通知》还要求,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审核;外汇局要加强对银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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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加大对异常情况的分析、核实和排查力度,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