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政策法规 >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经常项目综合
经常项目综合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范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细化了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了外汇局和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各项规定,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相关业务。
  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本《操作规程》自200651日施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1: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