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债务性资金尤其是短期外债流入增长较快,境内外资机构对外借贷和贸易信贷增长已成为影响我国外债形势的主要因素。为引导境内机构合理、有序利用外资,抑制短期外债过快增长,进一步规范外债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将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和额度控制。二是规范了外资比例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三是明确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四是调整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规定。此外,《通知》还要求银行认真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
《通知》将超过一定期限和金额的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具体落实了我国有关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规范外债管理时,充分考虑了便利银行和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简化了办理手续。同时,参照有关部门的管理原则,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保持政策的一致性。
《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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