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精神和《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涉汇主体合规经营,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向社会公开披露2004年1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查处或督办的以及辽宁、河北、深圳试点地区发生的外汇违法(负面)信息。
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将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尊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以向社会公开披露、向监管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和供社会公众查询三种方式进行。对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外汇违法案件,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http://www.safe.gov.cn)及有关媒体公开披露。(1)违法金额巨大;(2)同一案件构成多个违法行为;(3)罚没款金额较大;(4)被处以暂停、取消结售汇经营权或外汇业务经营权处罚的;(5)性质恶劣、影响面广的外汇违法案件。对于其他外汇违法案件,将向有关监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也可供社会公众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查询。
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范围限定在外汇管理机关已经做出处罚、超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外汇违法案件。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督办或查处的外汇违法案件,凡符合公开披露标准的,不论案发地是否在试点地区,均公开披露。自8月1日起,社会公众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查询相关外汇违法案件信息。
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外汇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同时有利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增强政务信息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积极听取各界对此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实现外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全面有效披露,努力形成健康、规范、有序的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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