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便利银行、企业和个人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统一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内容、数量和申请材料要求。 《通知》规定,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不得自行添加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变更关于办理时限的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规定以外的申请材料。同时,在办理外汇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范围之外,自行创设审批标准或者其他实质性要求。对没有规定或者规范不明确的外汇行政许可项目或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通知》还强调,各分局(管理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对按规定应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上报。
《通知》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的具体化和规范化,促进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转变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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