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外汇违规(负面)信息披露试点工作座谈会,对在部分省(市)进行外汇违规(负面)信息披露试点问题进行了论证和研究, 并决定自5月起在辽宁、河北、深圳三省(市)进行试点。
开展外汇违规(负面)信息披露试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比如,实行“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制度”,针对进出口企业的合规性划分等级,制定不同的核销监管政策;组织部分分局开展“外汇指定银行合规经营等级评价”活动,通过对外汇指定银行合规经营情况的评级及奖惩,促进外汇指定银行的自觉守法和合规经营意识;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战略任务抓紧抓好,并制定“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五年方案”,等等。
外汇违规(负面)信息披露主要采取三种方式,即公开披露,向监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供信用管理公司及相关企业、个人查询。对于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影响面广的涉汇主体的违规案件,将在有关媒体公开披露;对于其他违规案件,向监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也可供信用管理公司及相关企业、个人查询。披露过程中将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同时尊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进行外汇违规(负面)信息披露,有利于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满足经济主体和中介机构信用需求,有利于促进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打击违规失信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履行依法行政职能,增强政务信息透明度。在试点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积极跟踪试点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充分吸纳相关意见,并视实际需要逐步扩大试点地区。通过开展外汇信用信息披露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努力形成健康、规范、有序的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