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管理,满足外资银行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并有效控制短期外债规模,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有关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核定2005年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时,严格执行《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原则和要求,并同时考虑到外资银行近两年尤其是2004年下半年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变化情况,外资银行2004年11月份调整后短期外债指标和年底的实际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外资银行2005年度业务发展计划等因素。
《通知》规定,由外资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提出2005年短期外债指标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各有关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在批准的短期外债余额范围内,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以根据辖内各家外资银行外债的具体情况和银行业务的变化,对各家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进行适当调剂。具备主报告行条件的外资银行,经过其上级行授权和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可作为主报告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短期外债指标。
《通知》还对外资银行的外汇担保问题进行了明确。未开放人民币业务地区的境内外资银行,可以继续为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借用人民币贷款提供外汇保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