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对外贸易法》的修订施行,便利个人开展对外贸易活动,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的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全面规范。
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的贸易经营活动有明确的外汇管理规定。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个人可以依法成为对外贸易经营主体。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适应这一新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经过调研论证,发布了《通知》。
《通知》比照境内机构贸易外汇管理的框架和原则,规范了个人从事货物贸易的外汇收付行为。
第一,办理进出口核销。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是监督外贸经营者进口付汇后及时到货、出口后及时收汇的一种管理制度。个人外贸经营者的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应比照境内机构办理核销手续。具体来说,个人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按规定办理海关登记等手续后,可以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相应规定在进口到货后或出口收汇后办理核销。
第二,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个人外贸经营者经外汇局批准,可按实际经营需要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用于货物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汇,账户限额按货物贸易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该账户为现汇账户,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可与个人外贸经营者的外币储蓄现汇账户相互划转外汇资金,并可向该个人外贸经营者的外币储蓄现钞账户划转外汇资金,但外币储蓄现钞账户不得向结算账户内划转资金。
第三,对外付汇与结汇。个人外贸经营者在办理对外付汇时,既可以直接到银行用人民币购买外汇对外支付,也可通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对外支付;货物贸易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可以直接卖给银行,办理结汇,也可以存入结算账户后结汇,或者经结算账户划转至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后结汇。
《通知》还规范了个人外贸经营者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等事项。
此外,《通知》明确,个人外贸经营者办理技术进出口和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付业务,按照境内机构非贸易项下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通知》自2004年9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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