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范银行对居民个人办理外汇结汇业务的操作,加强对个人外汇资金流动的监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若干规定作了适当调整。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境内居民个人对外交流日益增加,居民个人的合法外汇收入也呈增长态势。居民个人可以按规定将外汇收入结汇,即将外汇收入卖给银行,换成人民币。《通知》对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的结汇,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其指导原则是: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使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贸易和投资活动顺利进行;同时,又能有效管理资本项目,防止投机性跨境资本交易活动通过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非贸易外汇渠道来完成。
《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结汇,银行应当严格按规定对居民个人结汇进行真实性审核。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可凭真实身份证明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由银行审核有关收入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到银行办理。对于居民个人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应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凭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居民个人资本项下结汇应按资本项目有关规定管理。
《通知》还要求银行在办理居民个人结汇业务时,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时向上级行和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大额和可疑的外汇资金交易信息。
《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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