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推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方式改革,先后在浙江、广东、福建等14个省市进行了改革试点,有力地支持了国内企业“走出去”发展。一年多来,各地区试点运行平稳,社会反响积极,发展态势良好,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和完善了现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并推出了一些新的措施:一是扩大试点地区外汇分局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进一步简化了审核环节。二是明确了试点地区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资金(开办费、履约保证金等)的管理原则并制定了相关操作规程。三是完善了境外投资收购和境外投资增资类项目的外汇管理。四是明确了境外投资补办外汇登记的处理原则。五是加强了境外投资业务的统计监测,采用了新的统计报表,以便更全面地反映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业务的进展情况。
《通知》的实施,明确解决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为下一步扩大试点、深化改革奠定了基础,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增强境外投资发展后劲,推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深入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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