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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证券公司参与承销及买卖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美元债券的资格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境内发行美元债券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2003]106号),国家开发银行定于2003919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5年期美元金融债券5亿美元。根据106号文确定的投资者范围及承销团成员,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了证券公司承销和购买本期国家开发银行美元金融债券的条件。

  持有有效《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业务范围中有外币有价证券承销(发行或代理发行)业务、且是银行间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可以参加本次美元债券的承销团。证券公司承销本次外币债券的外汇资金来源限于其自有外汇资金,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自有资金不足的,应持购汇书面申请、承销协议、当期自有资金银行对账单等,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汇,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事宜。证券公司承销债券中有关外汇资金划转由所在地分局进行核准。

  持有有效《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同时也是银行间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可以购买本次美元债券。证券公司购买外币债券资金来源限于其自有外汇资金,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不允许证券公司购汇购买本次美元债券。证券公司买卖美元证券有关外汇资金划转由所在地分局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