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1995年11月23日发布实施7年以来,我国国际收支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适应这种新变化,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对《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中国居民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新《细则》对此做了进一步强调,即国际收支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以各种方式(包括本外币电子支付手段和现钞等)进行的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情况。同时规定,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时,由中国居民申报;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
新《细则》注重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相结合。考虑到证券、期货、期权等的发展以及便于操作,新《细则》特别将涉外证券投资和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的申报问题分具体情况予以明确,即通过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的,由境内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申报;在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的,由境内证券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申报;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证券的,由该境内机构申报。通过中国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进行的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由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申报;在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交易所(交易中心)进行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的,由境内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进行申报。
新《细则》具体规定了保证信息准确性的要求。强调通过加强业务培训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质量。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行为,按主体(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申报主体)的类别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
新《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明确了操作程序和规定,有利于银行和申报主体依法申报,也有利于外汇管理对申报行为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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