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央管理的企业,国家烟草专卖局: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印发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外经贸部、外汇局2002年第32号令)和《关于印发〈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外经贸合发 [2002]523号),现就2003年开展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是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境外投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的需要;是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举措。2003年是我国开展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一年,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以下简称“年检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积极作好国内企业(即投资主体)参加年检和绩效评价的组织保障工作,除确定负责部门外,还应指定专人负责。年检部门之间应协调一致,密切配合。
二、凡在2001年1月1日前由国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参加2003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三、外经贸部和外汇局负责编制年检报告书并在外经贸部网站(www.moftec.gov.cn的“国外经济技术合作”栏)和外汇局网站(www.safe.gov.cn)上发放。
四、投资主体下载年检报告书,统一用A4纸打印后,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材料认真填写。
五、投资主体将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于2003年5月15日之前送达年检部门(每个境外企业对应一套材料)。一份年检报告书送交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另两份年检报告书和境外企业财务报表送交投资主体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外汇分局或者外汇管理部),该境外企业有关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如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外汇风险审查的批复、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外汇资金购汇和汇出核准件等,应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无法提供文件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六、外汇管理部门收到上述年检材料后对报表二和报表四进行审核。对于报表二,要结合业务档案,重点进行该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方面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对于报表四,要重点审核投资主体填报数字是否与其报送的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
外汇管理部门应根据对年检材料的审核情况和年检评分标准对境外投资进行评价,得出分值后填入报表五的“外汇部门评价”栏并在“年检部门”栏盖章,最后将一份年检报告书返给投资主体,由其转送给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其余材料由外汇管理部门留存。
外汇管理部门应在投资主体报送的年检材料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七、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在收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年检报告书后,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一)评价境外企业状况
1、年检报告书表三所需指标内容可在综合绩效评价系统中“指标得分”中查询并打印,将绩效评价最终得分乘以50%,即得出表三境外企业状况得分。
2、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在外经贸部政府网站(www.moftec.gov.cn的“国外经济技术合作”栏)下载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软件,并由投资主体填写“各企业上报基础数据模板”(每个参加评价的境外企业各填一份,填写数据模板时应启用宏)。
3、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将“各企业上报基础数据模板”导入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软件,并由系统生成上报数据文件,所形成的文件包含基础数据和最终得分。
4、资产质量评价指标中“固定资产利用率”更正为“固定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平均值”。填报的固定资产应为提取折旧后固定资产净值。
5、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将系统形成的综合绩效评价数据文件以电子邮件(Email:huangxianghua@moftec.gov.cn)或软盘形式上报外经贸部。
(二)将我驻外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的评分填入年检报告书。(外经贸部将在4月15日前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提供有关我驻外经商机构的评分。)
(三)将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情况的分值填入年检报告书。
八、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依据各项分值得出的总分确定境外企业年检等级,并在年检报告书上签注等级。同时在年检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将年检证书交投资主体持有。年检证书复印件应同时抄送外汇管理部门。
九、年检专用章将由外经贸部和外汇局制定格式后,由各单位自行套印;年检证书将由外经贸部和外汇局专门印制后下发。
十、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完成年检工作后,将收齐的年检报告书上报外经贸部,同时向外经贸部发送电子邮件版的年检结果(即境外企业等级情况),发送地址为:lijian@moftec.gov.cn
十一、年检部门应依据年检结果,认真总结境外投资的有关情况,形成年检工作报告。
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应将工作报告于2003年6月30日前上报外经贸部,外汇管理部门应将工作报告于2003年6月30日前上报外汇局。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报告中应包括报表二和报表四的加总表(即将每个年检报告中报表二和报表四中的同项数据累加)及对有关情况和问题的分析。
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互相交换年检汇总数据。
十二、年检部门应严格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限完成各项工作。
十三、凡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以及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设立的境外企业只需向年检部门上报年检报告书中的报表一、报表二、报表四和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以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的附件。
十四、凡未经批准或登记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补办审批、登记手续。
十五、年检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外经贸部(合作司)、外汇局(资本司)联系。
联系人:李健黄祥华(外经贸部) 电话:010-65197482
传真:010-65197481;冯雁秋(外汇局) 电话:010-68402252
传真:010-6840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