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境外投资状况。
(二)我驻外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的评价。
(三)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的情况。
(一)外经贸部和外汇局负责编制年检报告书并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网页上发放(年检报告书样本见附件一),供境内投资主体下载。
(二)投资主体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年检报告书,按要求认真填写境外企业的有关内容,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三)投资主体须在5月15日以前将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各一份,送达外经贸厅(委、局)和外汇局(外汇管理部)。
(一)暂不受理该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购、付汇及对外担保等申请。
(二)不受理投资主体新设境外企业的申请。
(三)不受理驻外人员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凭年检证书办理《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年审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境外投资状况,满分50分
该项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根据境外投资综合评价体系(由外经贸部另行制定)对境外企业各项数据评价得出分值后,乘以50%得出。
二、遵守有关规定情况,满分40分
(一)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总部)评价,满分20分
1、是否履行国家有关对外投资的规定,满分10分。
2、是否定期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汇报境外企业有关情况,满分5分。
3、遵守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总部规定情况,满分5分。
(二)外汇部门评价,满分20分
1、投资款现汇及购汇汇出是否经过外汇局核准,满分4分。
2、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是否办理了登记、核销手续,满分4分。
3、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填写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满分4分。
4、投资主体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是否经过批准,满分4分。
5、境外企业向投资主体汇回利润是否办理了备案手续,满分4分。
三、驻外经商机构评价,满分10分
1、境外企业是否开办并正常经营,满分4分。
2、境外企业是否向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定期报告进展情况,满分4分。
3、境外企业运行中的其他问题,满分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