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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保险领域的外汇收支活动,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七章,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外汇局和保监会在外汇保险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及其外汇账户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外汇收支管理,保险业务项下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等。

  境内保险经营机构,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必须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保险经营机构可以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和核准程序。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但在支付保险赔偿及再保险费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售付汇管理规定,持有关凭证办理。《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办理保险项下各项外汇支付的手续和程序。

  根据《暂行规定》,我国境内企业或者个人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时,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标的,可以用外汇缴纳保险费,并可以收取外汇赔偿或保险金。《暂行规定》明确了投保人支付外汇保险费、获得外汇赔偿,保险公司在境内收取外汇保险费、进行外汇赔偿,以及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代收代付外汇保险费或赔偿的有关规定。

  《暂行规定》的发布,适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填补了我国保险领域外汇管理的空白,确立了我国保险市场外汇管理的基本框架,统一了中外资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有利于规范保险领域的外汇收支活动,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增强国内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暂行规定》自 2002111日起 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