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口实行收汇核销监管是我国外汇管理体制中一项重要制度。为督促出口收汇,提高外贸出口的质量,防止逃套汇活动,1999年5月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并实施了《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出口收汇考核以交单率和出口收汇率为指标,对全国中资出口企业的出口收汇业绩进行考核,按年度评定企业的出口收汇等级,并对不同等级企业分别予以奖励或惩罚。日前,全国1999年度出口收汇考核评定工作已如期完成。
1999年全国参加年度考核评定的中资企业15731家,其中“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12603家,占参加考核评定企业的80%;“出口收汇达标企业”971家,占参加考核评定企业的6%;“出口收汇风险企业”191家,占参加考核评定企业的1%;“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1966家,占参加考核评定企业的13%(具体名单由各地外汇分局公布)。依据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将分别对本次评定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给予相应奖惩。
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将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中央各项外贸基金的优先安排;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基础上可以适当下浮,最大下浮幅度为10%;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境外外汇收入汇回期限可从6个月延长为1年,企业境外投资可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限额由现行的年度进出口的15%扩大到30%;以及其他一些外汇核销管理方面的便利。
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的处罚有:对申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等进行严格审核;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大为30%;加强核销单的发放和核销手续管理;出口退税按C类企业办理等。
另外,一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的,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将暂停其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试行办法》的实施对于解决部分出口企业重出口、轻收汇问题,以及保证出口核销监管的力度和效果,发挥了积极作用。《试行办法》实施一年来,各外贸企业在审查客户资信、选择结算方式以及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等方面,审慎管理意识明显增强,出口收汇意愿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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