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分业管理原则,现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信托存款;
2外汇信托放款;
3外汇信托投资;
4外汇委托存款;
5外汇委托放款;
6外汇委托投资;
7外汇同业拆借;
8外汇借款;
9外汇放款;
10外汇投资;
1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1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13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14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15外汇租赁;
16外汇担保;
1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租赁;
2外汇同业拆借;
3外汇借款;
4租赁项下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5外汇投资;
6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三、财务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投资;
2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委托存款、外汇委托放款、外汇委托投资;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借款;
5发行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6买卖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7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8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租赁;
9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担保;
10对集团内部企业的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四、证券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证券投资;
5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6外币有价证券抵押外汇融资;
7外汇担保;
8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五、保险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财产保险;
2外汇人寿保险;
3外汇再保险;
4外汇同业拆借;
5外汇投资;
6保险项下的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述范围内,审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扩大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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